(1998-01-01第267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工作,規(guī)范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jù)財政部印發(fā)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有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行政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制度的規(guī)定,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二章會計工作的組織體系和基本任務
第四條根據(jù)機構建制和經(jīng)費報領關系,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會計組織體系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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