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2011-10-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2011-10-28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6號公布2011-11-01實施)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chǎn)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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