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發(fā)布日期:2013-01-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window.onbeforeunload = function() { window.speechSynthesis.cancel(); }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chuàng)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chuàng)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 ……
繼續(xù)閱讀(剩余:88.57%)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6265720230222N
? 2003-2024 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