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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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2-09-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財政部

關于印發(fā)《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辦〔2022〕3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5號)文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研究制定了《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陜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龍江省全面推廣實施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各地應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整體部署,積極推廣落實改革工作。

執(zhí)行過程中有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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