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救濟立案函〔2023〕118號
各利害關系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知如下:
一、將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fā)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中國大陸產業(yè)或代表中國大陸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