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根據(jù)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經營性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服務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營性服務價格,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以盈利為目的,利用其場所、設施、技術、信息、知識、勞務等,向消費者提供單獨項目或者綜合項目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