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3月10日海關總署發(fā)布)
第一條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加強對外交流、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的境外企業(yè)、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境外法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常駐機構”),其獲準進境并在我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住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適用于本規(guī)定。這些人員具體是指:
(一)外國企業(yè)和其他經濟貿易及文化等組織在華常駐機構的常住人員;
(二)外國民間經濟貿易和文化團體在華常駐機構的常住人員;
(三)外國在華常駐新聞機構的常駐記者;
(四)在華的中外合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