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1995-07-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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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5年7月28日國辦發(fā)〔1995〕44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的登記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二)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三)仲裁委員會章程;

(四)必要的經費證明;

(五)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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