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0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古生物化石發(fā)掘、收藏等活動以及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
古猿、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依照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遺存的古生物化石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