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褒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激發(fā)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的積極性,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設立和授予,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wèi)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
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第四條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jīng)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