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
發(fā)布日期:2023-11-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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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已經2023年10月7日應急管理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王祥喜

2023年11月1日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guī)范行使行政裁量權,保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guī)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消防救援機構、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按照本規(guī)定的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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